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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督导

两级督导机构成立通知与章程

添加时间:2023-08-29   浏览次数:269  

保定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关于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和各系(部)

教学督导组的通知

各中层机构:

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机构,负责对全校教学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评价、指导,保证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办法的贯彻执行,全面促进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各系(部)督导组是本部门教育教学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负责本系(部)的教育教学监控与督导工作。

为做好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根据《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成立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和系(部)教学督导组。两级教学督导机构依据章程开展工作。

一、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

(一)组织机构

主任:刘亚仁

副主任:李志行

成 员:张广东 史月杰 刘彦坡 孙景利 刘建龙 姜福李 霍灿锋 王彩霞    

学校督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于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

办公室主任:李志行(兼)

办公室副主任:王彩霞(兼)

办公室成员:刘建龙 田秀玲 龙婷茹 刘大林 朱学英  赵盼盼 霍灿锋 陈阳 周国靖 杨孟昊 闫梦梦   

教学督导员的遴选,依据各系(部)教师基本比例确定名额,由各系(部)推荐,经校长办公会确定后由校长聘任。

(二)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面向全校教育教学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开展督导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对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提出建议并监督实施。

2.检查、督导课堂教学。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检查,按照教学大纲(课程标准)、课程表和教学进度表等对课堂教学过程与效果进行检查督导。

3.检查、督导实践教学情况。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实践教学工作情况检查,对工学结合、协同培养(见习、实习、研习等活动)情况等进行评价与督导。

4.检查、督导教学资源使用情况。教学督导员有权对教学场地与教学设备设施等的有效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评价和督导意见。

5.检查、督导教学管理档案情况。教学督导员参与学校组织的督导活动,有权对各系(部、中心)、专业的教学管理档案进行检查督导。

6.参与学校教育教学评估、考核工作。参加学校教学评估、教师教学考核、教学项目评价、教师比赛评价等具体工作。

7.完成学校安排和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各系(部)教学督导组

(一)组织机构

系(部)成立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根据系(部)规模设督导员3~7名,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主任担任。系(部)教学督导员由各系(部)参照校级督导员的聘任程序组织遴选,由系(部)主任聘任。

系(部)教学督导组成立工作应以部门文件形式呈现,并报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备案。

系(部)应加强教学督导工作日常建设。教学督导组成立后,应尽快召开会议传达督导工作章程,落实督导员工作职责和具体督导工作任务,并将会议和督导工作情况具体记录。

(二)工作职责

系(部)教学督导组主要面向本系(部)教育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对本系(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提出建议并监督实施。

2.参加系(部)组织的期初、期中和期末教学检查督导工作。

3.检查和监督课堂教学与见习、实习、研习等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与质量情况。

4.指导中青年教师教学工作。根据听课情况向教师反馈课堂教学建议,帮助教师改进课堂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5.教学质量检查。负责检查教师教学大纲(课程标准)、教案、作业等教学材料,检查教研室教研活动记录等相关材料,参与系(部)教学档案的检查工作。

6.承担系(部)教学评估、教师教学考核、教师教学比赛等评价工作。

7.完成学校、系(部)安排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生效时间与解释

两级教学督导机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

 

附:保定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


保定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河北省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教学督导在学校教育教学中的引导、推动、监督、保障作用,健全学校教学质量监控督导体制机制,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持续改进,不断提高“三全”育人教学质量,依据《教育督导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机构,负责对全校教学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评价、指导,保证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办法的贯彻执行,促进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二条  学校建立学校、系(部)两级教育教学督导体系。

第三条  学校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督导委员若干。主任由学校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主任担任。  

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教学督导活动组织与督导日常管理工作。

系(部)成立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根据系(部)规模设督导员3~7名,组长由主管教学工作主任担任,副组长由负责教学工作副主任担任。

两级教学督导机构主任与副主任人选根据职务变动情况相应调整,但须做好工作交接。

教师培训中心内部教学督导工作由中心负责培训工作业务干部负责。

第五条  系(部)教学督导组由系(部)领导,同时接受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业务指导,参与学校组织的教学督导活动与交叉检查督导工作。

第六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组)成员由政治素质过硬、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师德高尚、公正无私、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督导职责的本校在职教师、教学管理干部或退休教师组成,原则上应该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经系(部)推荐,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由校长聘任。

第八条  系(部)教学督导员由各系(部)参照校级督导员的聘任程序组织遴选,由系(部)主任聘任。具体成员及其情况信息报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备案。

第九条  已担任学校教学督导员的教师可以兼任系(部)教学督导员。

第十条  学校教学督导员和系(部)教学督导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期满后可以续聘,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下一届教学督导委员会的组建工作由上一届委员会负责并做好工作交接。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和系(部)教学督导组成员换届保留人员一般不超过上届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 在聘期内,学校教学督导员和系(部)教学督导员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解聘申请。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教学督导员,学校、系(部)可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  学校教学督导员面向全校教育教学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开展督导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提出建议并监督实施。

(二)检查、督导课堂教学情况。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检查,按照教学大纲(课程标准)、课程表和教学进度表等对课堂教学过程与效果进行检查评价。

(三)检查、督导实践教学情况。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实践教学工作开展情况检查,对工学结合、协同培养(见习、实习、研习等)情况等进行评价与督导。

(四)检查、督导教学资源使用情况。教学督导员有权对教学场地与教学设备设施等的有效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评价意见。

(五)检查、督导教学管理档案情况。教学督导员参与学校组织的督导活动,有权对各系(部、中心)、专业的教学管理资料进行检查督导。

(六)参与学校教育教学评估工作。参加学校教学评估、教师教学考核、教学项目评价、教师比赛评价等具体工作。

 (七)完成学校安排或委托的其他督导工作。

第十三条  系(部)教学督导组主要面向本系(部)教育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本系(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提出建议并监督实施。

(二)参加系(部)组织的期初、期中和期末教学检查督导工作。

(三)检查和监督课堂教学与见习、实习、研习等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与质量。

(四)指导中青年教师教学工作。根据听课情况向教师反馈课堂教学建议,帮助教师改进课堂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五)教学质量检查。负责检查教师教学大纲(课程标准)、教案、作业等相关材料,检查教研室教研活动记录等相关材料,参与系(部)教学档案的检查督导工作。

(六)承担系(部)教学评估、教师教学考核、教师教学比赛等评价工作。

(七)完成学校、系(部)委托或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和系(部)两级教学督导员要坚持经常听课,做好听课记录,原则上每月不少于四节。其中学校督导员听课至少一半应为非本人所在部门课堂教学。

具体听课安排可以由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协助安排。

听课后要及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授课教师。如果教学存在严重问题,应当及时反馈给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再由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组)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例会,汇总督导委员会(组)成员的相关数据并进行深入分析,系统梳理和诊断教学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改进对策并形成书面报告,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两级教学督导机构的学期报告应备案于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各部门与教师应当积极配合教学督导委员会(组)成员的督导工作,如实提供相关的材料或数据。

对于教学督导委员会(组)成员在督导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各部门或教师应虚心接受并予以重视,重要改进事项需要予以情况回复。

教学督导的相关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教师教学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组)成员有权调阅学校有关教学文件,列席学校和各系(部)的教学工作会议,有权对干扰和影响教学秩序的现象进行批评和制止。

第十八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组)成员有权向学校或系(部)提出制定和修订教学管理制度、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课程标准)及其他教学质量(管理)标准的意见。

第十九条  学校、各系(部)要为教学督导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学校在年度经费预算中设立教学督导专项经费。

学校保障教学督导员的业务能力提升和工作基础条件,并促进教学督导员督导水平的提高。

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应当做出教学督导工作年度预算,列明绩效发放、办公用品购置、外出培训等费用。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完成年度各项工作任务,属于退休人员的,给予相应的工作补贴;属于在职人员的,按相关规定计算教学工作量并纳入专项绩效,听课评课核算标准依据本人职称情况按照相应课时津贴标准执行。完成学校统一组织的督导以外的专项工作,根据完成任务的情况,按校内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工作补贴。具体核算由活动组织者实施。

系(部)教学督导组成员的工作绩效发放,结合督导员具体岗位情况,由各系(部)根据工作安排及督导工作成效依据学校相关制度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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