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监控与质量管理,保障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意见》,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保定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外方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要健全质量评估制度。突出学校自评、学生满意度测评、专家和社会综合评价等评估方式,全面推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评估工作,规范办学秩序,维护学生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外合作项目要建立质量认证机制。支持相关机构探索与国际高水平教育质量评价机构合作,建立反映中外合作办学特色、具有广泛社会公信力和国际可比性的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认证标准和机制,推动行业质量提升和健康发展,加强行业办学自律。
第七条 学校要加强监管工作平台建设。完善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和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注册工作平台,加强中外合作办学质量监管,促进规范办学,实现科学发展。
第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要加强信息公开。学校要加强中外合作办学信息公开工作,主动通过校园网等媒介公示办学情况,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 教学监控的内容和方法必须符合教育规律,严格遵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把学科基本能力的训练状况和形成程度作为监控重点,重视学生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和自我学习能力的监测。
第二章 过程监控
第十条 教务处与相关系部要进行持续的过程性监控与督导。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应加强备课监控。学校需要引导教师对备课质量进行自我监控。要从教学内容是否适合、教法是否恰当、学生能否听懂、学会、重点是否突出、难点能否突破、学法是否恰当等方面写好自评分析。
教师应当把备课、上课与课后的自评有机结合,随时反思教学工作,促进备 课质量的提高。
具体要求如下:
(一)准确把握中外合作班学生学情,体现教学大纲要求,准确把握教材知能要点。
(二)精心设计课堂训练过程,做到目标明确,过程完整,方法恰当,能够 调动全体学生积极参与。
(三)教案环节完整,设计合理。
(四)同科目教师团队集体备课。
第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加强课堂教学监管。要求教师做到:
(一)课堂教学要调动全体学生积极参与。保持全体学生生动活泼主动的学习状态。
(二)知识传授准确有序。技能训练过程完整,操作指导规范切实,教学目标层层落实。
(三)注重大数据、云计算、虚拟仿真等信息化教学手段与资源的运用,教学方法适当,符合教学内容特点,教学效果明显。
第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要加强课后作业监管。
(一)作业内容确定要紧扣教学重点,有利于知识的巩固与迁移。
(二)作业要形式多样,切忌机械重复,要有利于学生多方面技能发展。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加强教学质量分析监管。
(一)对考查和考试,要认真做好教学质量分析。
(二)质量分析工作要有层次地进行,先由任课教师做出分析,再由中外双方教师组成的专业团队做出分析,分别填写质量分析表,找出主要成绩和主要问题,剖析具体实例,写明改进措施。
(三)合作系部应及时安排时间进行专题分析,并进行跟踪监控。
第三章 效果监控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进行教学效果检测。
第十四条 效果监测可以通过考查、考试和具体操作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操作检测应当覆盖学科单项技能和综合技能,用以检测学生技能掌握程度和实践能力。
第四章 监控方式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师增应当加强教师教学质量意识。
第十七条 学校制定三级教学质量监控机制。
第十八条 一级监控主要由教务处、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合作办学系部配合。
监控具体事项包括:
(一)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
(二)落实教学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对教学工作各个环节的规定、检查。
(三)每月召开教学例会,研究、讨论、分析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召开学生座谈会,了解教师的教学工作情况。
(五)依据学校教学质量考核方案做好各科教学质量考核。
第十九条 二级监控由各教学团队负责。具体监测:
(一)学科知识点和重点训练项目。
(二) 检查课程团队教师备课、上课、作业等教学常规工作,有记录并及时反馈。
(三) 组织课程团队教师进行教学交流活动,探讨教学中的共性问题和学困生的辅导。
(四) 统一课程团队教学进度和单元检测,进行检测质量分析。
第二十条 三级监控由教师依据课程大纲实施。 具体检测事项为:
(一)严格执行学校教学常规要求,按课程表上课,做好教学常规工作,能随时接受检查、视导。
(二) 每学期完成听课节数要求,作好记录,进行评课、议课。
(三) 积极参加专业教研、培训活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