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水平,加强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根据《保定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与运行方案(2019--2023)》(党发〔2019〕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是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多元参与”理念。
第三条 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建设目标:构建校-系(部、中心)-专业-课程—教师-学生六级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实现“三全”育人有效引导、规范、监测、监督、评价,形成教学质量监控—评价—反馈—改进的工作闭环,在具体工作中持续改进,全面促进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二章 教育教学监控、评价与职能分工
第四条 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机构,由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和各系部教学督导组组成。
第五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全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领导工作;负责评价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发展规划、招生计划的科学性。
第六条 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学校层面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具体落实,有权对学校各职能部门的质量建设情况进行监测,有权向各部门提出诊改建议并督促完成诊改。其主要职责为:加强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的制度建设,保障学校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价的科学性,负责落实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学质量决策的部署,加强教学质量信息采集与分析,分学年完成教学基本状态及教学质量情况的综合评价,加强教学督导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学校各专业、课程、教师、学生层面以及日常教学运行的宏观运行质量管理、监控与评价,负责学校整体教学改革与科研的监控与评价,有权对各教学部门的教学计划安排、课堂教学、专业实验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和第二课堂管理的规范性时行监控与评价,有权向各部门提出诊改建议。
第八条 人事处负责师德师风和教学能力水平的监控与评价,有权对教学部门的师资队伍建设提出诊改建议与意见。
第九条 学生处负责学生学风建设、毕业质量的监控与评价,负责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对于学校各系(部)教学的满意度调查与分析,有权对各教学部门的学生学风建设、人生规划、毕业质量提出监控与评价意见。
第十条 各系部(中心)教学督导组和本部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相关责任人员负责本系(部、中心)教育教学的常态化监控与评价。对于学校各职能部门提出的诊断意见与建议,应当就诊改情况回复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教学系(部、中心)是专业人才培养的主体责任单位,也是进行教学质量自我监控与评价的主体,具体负责本部门的评教、评学工作,包括专业发展评价、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课程建设评估、教师教学评价、学生学习评价等。
第十二条 学校其他各职能处室按照《保定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与运行方案(2019--2023)》(党发[2019]5号)文件落实本部门应承担的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相关工作责任,保证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三章 监控、评价方法与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应当形成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与监控、评价网络,并以工作闭环机制保证质量建设的成效。
第十四条 质量监控与评价各部门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毕业要求及标准、教学各环节质量标准等对专业人才培养全过程、各要素进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依据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及时进行意见反馈、诊断改进,落实责任追究。
第四章 监控评价主要措施
第十五条 教学质量监控的主要措施包括:教学基本状态常态监测、教学质量年度报告、专业认证评估、课程评估、教材评估、实验实训专项评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合理性评价,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人才培养过程常态监控与评价,教学工作考核,就业质量年度报告,毕业生跟踪调查,毕业生满意度和用人单位调查等。
第十六条 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各系部、各专业团队应当加强教学基本状态常态监测。学校强化数据采集平台建设。各教学相关机构、团队应当按年度采集填报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实现学校、系部、专业三级教学状态常态监测与评价。
第十七条 学校和专业实行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各专业应当根据数据编写和发布专业的年度教学质量报告;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汇总各部门教学状况数据分年度编制发布学校年度教学质量报告。年度教学质量报告要围绕人才培养、毕业质量达成、教学质量保证等方面实事求是进行报告和分析,并就存在问题提出具体改进措施。
第十八条 学校和相关专业积极进行认证与评估。学校根据国家和河北省师范专业认证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组织专业开展自评自建,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第三方的专业认证评估,根据专家意见与建议及时诊改。
第十九条 各专业深入进行课程评估。学校建立三年一轮的课程评估制度。各专业依据本专业规划聚焦课程目标达成情况,制定课程评估指标体系,从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质量、持续改进等方面深入评价,加强课程资源建设,促进优质示范课程、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做好教学技能比赛的遴选工作与机制建设。
5.教材评估。依据教材工作相关要求办法审核评估全校教材选用情况。
6.实验室、实训室专项评估。教务处负责对全校的实验室、实训室建设情况进行专项评估,保证实验室和实训室条件建设满足专业人才培养的需要。
7.人才培养方案合理性评价。依据《关于完善各级质量保证机构落实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党发[2021]12号)等制度,各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修订工作方案,组织毕业生、用人单位、家长、在校生、教师、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等利益相关方和同行专家开展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毕业要求合理性、课程体系合理性等评价与论证,合理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增强专业教育与社会需求的适应度。
8.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进行毕业生跟踪调查,通过多元利益相关方评价,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评价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通过毕业生离校前调查、毕业生座谈会、毕业生跟踪调查和用人单位意见反馈等多种形式获取学生、家长、用人单位等对学校人才培养的意见和建议,动态监控人才培养质量状况,适时调整人才培养计划和人才培养模式,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9.人才培养过程监控与评价。通过校、系(部)两级课堂教学实时监控、教学检查、专项教学检查、教学督导、学生信息员反馈、全员听课、学生评教、教师评学等制度,对课堂教学、实验实训、实习见习、毕业设计(论文)、第二课堂等教师教学、学生学习、教学管理过程进行监控。加强学生学习过程和学习成效评价,实行学业预警等制度。加强学生个人成长档案建设,加强对学生发展过程的监控、评价与服务。
10.教学工作年度考核。实施教师教学、基层教学组织和系部教学工作年度考核制度。依据教师教学工作年度考核办法,对教师师德师风、教学工作量、课堂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等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定期组织开展基层教学组织工作考评。建立并完善系部教学工作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定期对系部教学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11.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定期对毕业生就业率、就业去向、行业分布、专业相关性等进行监测与评价,及时将信息分析情况反馈给相关机构,定期发布专业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12.毕业生跟踪调查。建立健全学校、系(部)两级毕业生跟踪调查制度,完善毕业生跟踪调查的体制与机制。
13.满意度调查。坚持以学生发展为中心,定期开展在校生、毕业生及用人单位对学校和专业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资源、学生服务等方面的满意度调查。
第十条加强校内教学质量监控评价信息化建设。加强校园信息化建设,加强大数据、内部质量诊改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设,改进监控技术与方法,提升监控成效。
第十一条 改进评价方式方法。建立健全学校、系(部)、专业、课程等评价指标体系,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合理使用课程考试等结果性评价方法,课程表现测评、作业检测、单元测试等过程评价方法,技能考核、案例分析、设计展示、专题报告、实验实训、学生成长档案等表现性评价方法,毕业设计(论文)、实践报告(实习见习研习)等综合性评价方法,以及外部调查、问卷调查、学生访谈、专项分析等间接评价方法。
第五章 监控评价体系机制
第十二条 实行教学质量监控主要领导负责制,各系部(中心)、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教学质量工作监控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坚持质量改进PDCA循环,强化质量持续改进。完善质量信息采集反馈的途径与渠道,健全教学质量信息采集—统计分析—评价反馈—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各级质量监控组织和人员应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教师或学生个人反馈质量问题,各级组织或个人接到反馈问题后,应及时作出回应,对存在的问题,能立即改进的应立即改进,不能立即改进的,应制定相应计划有序改进。
第十四条 各级组织应加强对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承担有诊改工作任务的部门,应根据诊改任务的性质,及时向相关机构反馈改进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组织在进行教学质量信息采集—统计分析—监控评价—反馈改进时,应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与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