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水平,加强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根据《保定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与运行方案(2019--2023)》(党发〔2019〕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是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多元参与”理念。
第三条 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建设目标:构建校-系(部、中心)-专业-课程—教师-学生六级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实现“三全”育人有效规范、监测、评价、督导,形成教学质量监控—评价—反馈—改进的工作闭环,促进教学工作过程性持续改进,全面促进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二章 教育教学监控、评价与职能分工
第四条 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管理体系,由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各系部教学督导组(员)、学生信息员组成。
第五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全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领导工作,负责评价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发展规划、招生计划的科学性与可行性。
第六条 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学校层面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具体落实,有权对学校各职能部门的质量建设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价,有权向各部门提出诊改建议并促进完成诊改。主要职责如下:
加强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的制度建设,保障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的科学性,负责落实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关于教学质量决策的部署,加强教学质量信息采集与分析,分学年完成教学基本状态及教学质量情况的综合评价,组织和深化教学督导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学校各专业、课程、教师、学生层面以及教学日常运行的宏观管理、监控与评价,负责学校整体教学改革与科研的监控与评价,有权对各教学部门的教学计划安排、课堂教学、专业实验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和第二课堂管理的规范性进行监控与评价,有权向各部门提出诊改建议与意见。
第八条 人事处负责师德师风、教师教学能力水平的监控与评价,有权对教学部门的师资队伍建设提出诊改建议与意见,并督促完成改进。
第九条 学生处负责学生学风建设、毕业质量的监控与评价,负责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对于学校各系(部)教学的满意度调查与分析,有权对各教学部门的学生学风建设、学生人生规划、在校期间和毕业后五年内的发展质量提出监控与评价意见。
第十条 各系(部、中心)教学督导组(员)和本部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相关责任人员负责本系(部、中心)教育教学的常态化监控与评价。对于学校各职能部门提出的诊断意见与建议,应当就改进情况及时回复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教学系(部、中心)是专业人才培养的主体责任单位,也是进行教学质量自我监控与评价的主体,具体负责本部门的评教、评学工作,包括专业发展评价、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课程建设评价、教师教学评价、学生学习评价等。
第十二条 学校其他各职能处室按照《保定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与运行方案(2019--2023)》(党发[2019]5号)文件落实本部门应承担的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相关工作责任,保证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三章 监控、评价方法与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应当形成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与监控、评价网络,并以工作闭环机制保证质量建设的成效。
第十四条 质量监控与评价各部门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毕业要求及标准、教学各环节质量标准等对专业人才培养全过程、各要素进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依据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及时进行意见反馈、诊断改进,落实责任追究。
第四章 监控评价主要措施
第十五条 教学质量监控的主要措施包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合理性评价、教学基本状态常态监测、人才培养过程常态监控与评价,教学质量年度报告、专业认证评估、课程评估、教材评估、实验实训实习专项评价,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教学工作考核,就业质量年度报告,毕业生跟踪调查,毕业生满意度和用人单位调查等。
第十六条 学校推进人才培养方案合理性评价。教学督导委员会每学年应当对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改情况进行督查。
各教学系部和专业应当依据《关于完善各级质量保证机构落实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党发[2021]12号)等文件精神,组织在校生、教师、毕业生、用人单位、家长、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等利益相关方和同行专家开展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毕业要求合理性、课程体系合理性等评价与论证,适时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增强专业教育与社会需求的适应度。
第十七条 落实质量常态化管控与评价。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各系部、各专业团队应当加强教学基本状态常态监测。学校强化数据采集平台建设。各教学相关机构、团队应当按年度采集、填报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实现学校、系部、专业三级教学状态常态监测与评价。
第十八条 实行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各专业应当根据具体信息实事求是地编写和发布专业年度教学质量报告;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汇总各部门教学状况数据分年度编制发布学校年度教学质量报告。年度教学质量报告要围绕人才培养、毕业质量达成、教学质量保证等方面实事求是进行报告和分析,并就存在问题提出具体改进措施。
第十九条 学校和相关专业积极推进师范专业认证工作。学校根据国家和河北省师范专业认证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组织专业开展自评自建,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第三方的专业认证评估,根据专家意见与建议及时诊改。
第二十条 各专业深化课程评价。学校建立三年一轮的课程评估制度。各专业依据本专业规划聚焦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设计课程评估指标体系,从课程建设、教师队伍、教学改革、资源建设、持续改进等方面对课程进行深入评价,并就存在问题深入论证做好改进方案,在下一轮及时改进。
第二十一条 学校初等教材定期评估制度。教学督导委员会要依据教材工作相关标准每三年对全校教材选用情况进行评估,对于内容、方式陈旧不能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教材,督促调整。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实训室等教学场地、设备设施专项评估。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每学期对全校的实验室、实训室建设情况进行专项评估,保证实验室和实训室等教学场地、条件建设满足专业人才培养需要。
教务处和各系部每学期初应当及时对本部门管理实验实训场地与设备设施进行专业检查,对于存在的不足及时改进,确保教学工作需要。
第二十三条 细化人才培养过程监控与评价。通过校、系(部)两级课堂教学实时监控、教学督导、教学检查、学生信息员反馈、学生评教、教师评学等制度,对课堂教学、实验实训、见习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第二课堂等教师教学、学生学习、教学管理过程进行监控与评价。
实行教师教学预警制度和学生学业预警制度。
加强教师教学业务档案和学生个人成长档案建设,加强对教师教学和学生发展过程的监控、评价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 推进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各专业负责本专业毕业生的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与效果评价,须通过毕业生离校前调查、毕业生座谈会等方式结合学业综合评价进行。
学生处负责毕业生跟踪调查评价,需要就学生毕业后五年的专业发展情况进行追踪调查。调查采用多元利益相关方评价和定性、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式,以多种形式获取学生、家长、用人单位等对学校人才培养的意见和建议,动态监控人才培养质量状况,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相关系部和专业用于诊断与改进。
第二十五条 实施教学工作年度考核制度。落实教师教学、基层教学组织和系部教学工作年度考核制度。依据教师教学工作年度考核办法,对教师师德师风、教学工作量、教学科研工作量、课堂教学质量、教学改革研究成果及其他成果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
评价结果纳入绩效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六条 定期组织基层教学组织工作考评。质量监控评估中心与教务处完善系部教学工作年度考核指标体系,每学期对系部教学管理与运行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七条 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学生处每年10月对毕业生就业率、就业去向、行业分布、专业相关性等进行监测与评价,及时将信息分析反馈给相关机构,每年12月30日前发布学校本届毕业生专业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第二十八条 深化教学座谈会和满意度调查。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每学期组织教师、在校生进行教学质量座谈会与满意度评价,就教风、学风、教学运行、服务师生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深入听取师生意见,相关信息可以作为部门工作评价的依据。严重影响教学工作的情况,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上报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进一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加强教学质量监控评价信息化建设。加强校园信息化建设,加强内部质量诊改平台建设,力争2025年达到国家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复核标准。
第三十条 系统性改进教学评价。学校建立健全学校、系(部)、专业、课程、教师、学生评价指标体系,提高科学评价与管理水平。
教师评价聚焦教学、教育科研和服务社会三个方面,明确具体标准和权重,评价结果纳入绩效工资发放。
学生评价建立系统的过程性评价与结果性评价体系,落实学分制管理。
第五章 监控评价体系机制
第三十一条 实行教学质量监控主要领导负责制,各系部(中心)、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教学质量工作监控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坚持质量改进PDCA循环,强化质量持续改进。
完善质量信息采集反馈的途径与渠道,健全教学质量信息采集—统计分析—评价反馈—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三条 保障师生就教学质量的意见与建议权。
学生师生有权向学校或相关部门反映教学质量中存在的问题。
各级组织或相关部门接到反馈问题后,应及时作出回应,对存在的问题,能够立即改进的应立即改进,不能立即改进的,应制定相应计划有序改进。
第三十三条 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和学校各级组织应加强对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
承担有诊改工作任务的部门,应根据诊改任务的性质,及时向相关机构反馈改进信息。
第三十四条 各级机构进行教学质量信息采集—统计分析—监控评价—反馈改进,应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与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通用意见反馈表
保定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3年6月15日